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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在青山影在波

想雪泥飞鸿,蜉蝣寄世,蜗角营营,苦乐何事?对半壁书,煮一壶茶,闲看云卷花开

 
 
 

日志

 
 

教学随笔0329  

2010-03-29 22:27:14|  分类: 沙州随笔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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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今天下午几乎什么都没有做,作业也没有批阅,凯做了不该做的事!
     直到最后,我还相信着自己的孩子,相信着凯,我不相信凯会做出那样的事,但事实毫无置疑地摆在那里,那,是凯做的!
     自己的孩子犯了错,也令我几乎无颜面对那早晨还信誓旦旦地说那不可能是凯做的失主。我已不再想批评他……
     下午,送凯回了家,父母都在,说这孩子从小体弱多病,还哮喘,一起说了许多,尽管我一再说不要打,但估计我离开后小家伙少不了一顿。
     暂时让凯留在家里反省。
     一个孩子学习暂时跟不上尚可,但品行出了问题,就一定要及时得到矫正。
     夜色一点点笼罩了整个校园,我独坐在办公室里,任夜色一点点淹没全身……
     我完全可以不管,因为这件事发生在校外。但那是我班里的孩子啊。
     容许孩子犯错吧,他毕竟是个孩子,现在犯什么错都来得及……


     1.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:偷窃数额达到500元-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盗窃罪。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     2.依照《刑法》现有的规定,数额较大的要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”情况,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     3当然,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属于未成年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   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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