敦煌酒俗杂谈
敦煌饮酒之风,非起于近代。“葡萄美酒夜光杯,欲饮琵琶马上催。醉卧沙场君莫笑,古来征战几人回”的壮怀激烈且不必提了,早已为人们所熟知。先说说僧人饮酒。
佛教本有五戒,中有饮酒戒,饮酒属于五戒之中唯一的遮戒。有人以为以净财沽酒而饮,无损于人,为何也列为戒条?殊不知酒能乱性,人间许多罪恶。莫不以酒为媒介。四分律载饮酒有十过三十六失,如坏颜色、无威仪、损名誉、失智慧、致病、耗财、无耻、不敬、坠车、落水等等。智者举一而反三,由此可知酒之为害了。但古代敦煌,本处塞外苦寒之地,房屋鄙陋,衣饰敝简,借酒抵御风寒侵蚀,亦为一方法。
查藏经洞文书诸多记录,可见中唐至宋初,敦煌地区曾一度存在着僧人普遍饮酒的习俗。敦煌僧徒基本上都饮酒,从高级僧官都僧统、都僧录、都教授、都僧政、都法律、都判官到中级僧官教授、僧政、法师、法律、上座、寺主、判官,下至一般僧人徒众等,敦煌文书中都有他们饮酒的记录。这种饮酒习俗可能是受吐蕃影响所致,也是佛教世俗化的整体趋势对敦煌僧尼日常生活的必然影响。
敦煌出土文书中有大量内容可反映敦煌地区僧侣饮酒的情况,特别是佛寺账册中数量众多的寺院卧酒、沽酒、用酒及僧尼饮酒的账目。就敦煌发现的寺院与酒有关的账目而言,以其内容分类,大致可分为五种情况:一、《付酒本历》,指寺院为卧酒、沽酒支付麦粟的专账;二、敦煌寺院《破酒历》,即酒的消费破用专账;三、《算酒历》,即酒的收支结算账;四、《诸色斛斗破用历》,即寺院的流水账,其中有不少关于酿酒用酒及僧尼饮酒的记载;五、《算会牒》,即决算账目,其中亦有不少关于酿酒用酒及僧尼饮酒的记载。S. 6452(3)《壬午年(982年)净土寺常住库酒破历》反映出寺院对酒的消费量是很大的,饮酒人员很多,而且都是公开的。其中所记饮酒原因名目繁多,其中以迎来送往,招待客人用酒量最大,其次为过节,如寒食节:“三月四日,寒食酒壹瓮”;盂兰盆节:七月十六日,“破盆酒两瓮”,用于慰劳众僧或供奉亡人;冬至节:“冬至,麦酒壹瓮”;其三为酬劳赏赐,如“酒叁斗,北园造作人吃用”“北园造作酒半瓮”“廿五日,西窟造作酒叁斗”。除此之外,还有许多饮酒的由头,如悼念亡人、铺暖房、淘麦用、“使君脱孝”等。还有一些饮酒名目用途不详,如午料酒、夜间局席酒、手工价酒、造破历酒等。饮酒地点,可以在酒店,也可以在寺院,本文书所涉寺院就有显德寺、安国寺、三界寺、东窟(安西榆林窟)和西窟(敦煌西千佛洞)。饮酒人员,有政府官员,如刺史、使君、指撝、孔目、判官,有石窟修造人员如都料、造作人及“造后门博仕”等,还有其他人员,如造鞍匠、铁匠、煮油人等,除此之外,尚有各种僧侣,除普通僧众外,高级僧侣中饮酒者亦不在少数,既有僧正、僧录、法律、老宿,也有音声、教练、大师、教授、阇梨、和尚等,说明在当时敦煌的佛教界饮酒已蔚然成风。
中唐、晚唐、五代直到北宋初,敦煌僧尼普听饮酒之习俗一直盛而不衰。吐蕃地区的僧人是有饮酒习惯的,这是藏传佛教和汉传佛教间重要的区别之一。吐蕃人把这种习惯带到敦煌,自然会对敦煌汉族佛教界产生一定的影响。后来,汉人政权虽然推翻了吐蕃统治,但僧尼饮酒之风却一直得以延续。更有甚者,即使尼姑也不乏饮酒者。如S. 6452(2)《辛巳年(981年)十二月十三日以后及壬戌年(982年)周僧正于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》即载正月十四日,“酒二斗,大乘寺用”;四月廿三日,“酒壹瓮,阿师子东窟头吃用”;四月廿八日,“阿师子来吃用”。大乘寺为敦煌五尼寺之一,阿师子是对尼阇黎的尊称,说明尼姑饮酒亦为平常事。
自唐宋以后,情况如何,已无史料记载。至清代民国时期,敦煌烧酒酿造已达到一定规模。城内酒坊,开有数家。至民国三十年(1941)十月,因粮食缺乏,政府禁止烧酒,要求商民具结,并于十月一日起停止烧酒营业,对有偷烧情形者加重处罚,当时经营烧酒的商号有聚兴泉记、世德泉记、永盛泉记。聚兴泉记位于敦煌北街,经理人席巨财;永盛泉记在西门内,经理人张统;世德泉记在北街,经理人姜家训;三个酒号各有一个烧酒窖,每月酿酒三次,每次出酒六十斤,每月出酒一百八十斤,当时平均批售价格为3元,各酒商每到春夏间,如粮食缺乏,遂有停窖不烧。如秋冬粮食充足,亦有多加一窖的情形。
由以上记述可见,敦煌酒文化,实已源远流长。僧尼尚且饮酒,普通民众,饮酒之风,可想而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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